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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不通过债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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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债权人不通过债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1998-07-0855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 2008-08-21225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2009-04-24247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2017-03-151545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1999-12-19137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2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3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4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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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2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3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4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庞景玉 何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1384
    本书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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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如其中某一债权人已经就该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即不得再就该债权行使代位权。
    • 2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只有通过诉讼程序,以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才能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充抵自己的债权,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 完整章节
    • 3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意义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简称代位权,因为民法上的代位权不限于债权人的代位权,还包括其他代位权,此处的代位权专指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 4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之四——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注意区分私法上的债权与公法上的债权。在实践中,有人认为税收债权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参见孙小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税收债权在实质上的确是一种广义金钱债权,将税收债权纳入...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1
    本书中与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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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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