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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指质押式证券持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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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指质押式证券持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内容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这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从1988年我国开办国债回购业务以来,由于回购业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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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2018-10-26850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995-08-0722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一、证券回购业务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 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人民银行各级行要根据《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国库券卖空行为的通知》([94]财国债字 第20号)、《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等有关 规定,切实加强对证券回购业务的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开展证券回购业务。
    • 2
      二、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 业务。
    • 3
      三、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 4
      四、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凡出具虚假代保管单的机构,比照全国人大《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惩治。返售方在回购 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 2008-10-072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四十九条 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押券有兑付到期本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到期本息的,本公司直接将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该本息与质押券共同担保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在担保期间,本公司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在到期之前,质押券有兑付利息情形且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利息的,本公司按相关规定派发利息。
  • 2005-06-165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 2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3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4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 2008-10-091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 2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 3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 4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996-07-043
    本条法律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01
    本书中与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 完整章节
    • 2
      【释义】
      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交易。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3
      【释义】
      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而言,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难度更大... 完整章节
    • 4
      【释义】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进行的交易。
    • 5
      【释义】
      我国证券回购的交易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购交易采用两种交易方式,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柜台交易)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有形市场之外... 完整章节
    • 6
      【管辖】
      根据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第9号)的相关规定,凡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交易而... 完整章节
    • 7
      【释义】
      证券回购业务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持有人与资金贷出方签订的回购合同分别称为股票回购合同、国债回购合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证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卖出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入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 完整章节
    • 8
      【释义】
      证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 完整章节
    • 9
      【释义】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这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从1988年我国开办国债回购业务以来,由于回购业务满足了券商可以利用较少的基本资金使用多头和空头市场上大量资金...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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