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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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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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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1995-06-2921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 2
      第十七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订舱、仓储;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三)国际多式联运; (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六)缮制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 2017-03-151553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3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 2012-02-2711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 2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3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
      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 2012-08-31606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
      【释义】
      货运代理人一般为法人机构。货运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承揽装卸、刷唛、装箱、拆箱等;仓储保管;货物运输;以客户的名义代为报关、办理商检及理货申请等。
    • 3
      【释义】
      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并照管货物的代理行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货主支付一定的报酬。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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