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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00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电气设备和安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施工中乙公司修改设计,变更部分工作,未重新结算价格。完工投产后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不能协商或按交易习惯确定时应按合同签订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