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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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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2011-01-10249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 2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 3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 4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4-12-08147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2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 3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 4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 1997-03-14399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7-04-0515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 2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 2010-03-02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2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81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亦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902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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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制造或者销售,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 2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商标专用权的物质载体,通常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或者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图样。商标标识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 完整章节
    • 3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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