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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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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引发的纠纷。

法律释义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 处理同居关系,往往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在...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同居关系纠纷”
  • 2003-12-25473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 3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4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2001-04-281579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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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2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3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4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1985-09-11237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 2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 1989-12-13158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7
    • 1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 2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 3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 4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2016-08-04343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 2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 3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 2017-03-151388
    本条法律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同居关系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463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4
    • 1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 2
      【法官解析】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完整章节
    • 3
      【法官解析】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 4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5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 6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酌情返还。
    • 7
      (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参考的标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以外分得适当的... 完整章节
    • 8
      【法官解析】
      婚外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禁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 9
      【法官解析】
      非婚同居,这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这是一种《婚姻法》不鼓励、不禁止的行为,也不再是一种非法行为。对此类同居关系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该关系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377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6
    • 1
      二、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立案的关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 2
      二、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立案的关键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 3
      五、正确审查同居财产分割的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前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的,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而更多的是法律意识薄弱者,对法律关于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认识不清,便出现三种案件情况。一种是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 完整章节
  • 何志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5-01640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0
    • 1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但也应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照顾。
    • 2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法院处理的总原则:一是不是夫妻,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二是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共有原则处理。参见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 完整章节
    • 3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如笔者在审理一起因同居而发生的财产纠纷,一审法院处理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判处同居两年的14万元存款每人分割取得7万元。女方提起上诉称该14万元存款均是其本人个人的财产,男方的收入一... 完整章节
    • 4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离婚”的,不论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还是认定为同居关系,在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均按赠与关系处理。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应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 完整章节
    • 5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发生纠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首先区分其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如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完整章节
    • 6
      【核心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94年2月1日后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后,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29
    本书中与 “同居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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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3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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