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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黔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引进战略投资者。其中一名股东捷安公司表明其除应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还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黔峰公司将该部分认购权让与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黔峰公司增资扩股所涉股东会的决议有效,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