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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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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该案由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可能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股东与公司之间,大致有以下类型: (1)股东或者公...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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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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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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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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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票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 3
      第八十八条 【代收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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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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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2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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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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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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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解析】
      就股东优先认购权与优先受让权而言,实际为不同性质、不同情形、不同救济渠道下的权利。不能将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资本,混同于对外转让股权,毕竟所放弃的股本实际并非放弃者已经拥有的股本,只是其可以优先购买而实际并未购买的股本。而所谓转让股本,显然是已经获得并登记在...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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