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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东受委托无偿为原告李某光、被告林某泽、林某彬驾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案涉车辆系被告李某春所有,上了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保险。
义务帮工致害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重大过错帮工人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