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