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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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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全财产并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2013-09-0519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 2
      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3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 2006-08-27125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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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2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3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贺小电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0114
    本书中与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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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7
    • 1
      (二)他人因破产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33条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自始至终当然确定不发生任何效力,他人因破产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从一开始就没有取得该财产的合法依据,管理人为此依法直接确认无效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确认破产无效行为无效后,并依法将他人因为破产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根据《企...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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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条案由时应注意与第283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纠纷相区别。本条案由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纠纷,第283条则适用于行使一般破产撤销权所引发的纠纷,其所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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