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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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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寻衅滋事罪”
  • 2017-03-091794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05-07-16249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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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2012-10-2662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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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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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2006-01-1170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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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2018-01-1624
    本条法律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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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
    • 1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寻衅滋事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84
    本书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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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 2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 完整章节
    • 4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 完整章节
    • 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6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此处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 完整章节
    • 7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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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第二百九十三条①(寻衅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 完整章节
    • 2
      第二百九十三条①(寻衅滋事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3
      第二百九十三条①(寻衅滋事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7
    本书中与 “寻衅滋事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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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寻衅滋事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2
      (一) 寻衅滋事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四种法定行为并非仅指行为本身,而且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构...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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