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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告慈文公司享有某一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在电影公映3个月后,被告数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并非内容提供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数联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