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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公司是某集团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多年出现亏损,无法偿还到期的巨额债务。债权人某玻璃制品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受理并负责债权登记工作,某公司由此进入破产程序。债权申报结束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最终通过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