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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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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破产和解“相关的法律条文(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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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0:22
  • 2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00:41
  • 3
    第二十六条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0:08
  • 4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00:17
全书内容(107)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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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00:53
  • 2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2
  • 3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0:22
  • 4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00:30
  • 5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00:12
  • 6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00:13
  • 7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00:57
  • 8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00:15
  • 9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00:17
  • 10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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