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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指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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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指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03-12-261315
    本条法律中与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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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2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4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8-01162
    本书中与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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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6
    • 1
      (一)个人劳务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劳务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用人者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2
      3.个人劳务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提供劳务一方,而不是接受劳务一方,但是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接受劳务一方作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责任主体,被侵权人不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提供劳务一方请求赔偿,而是向接受劳务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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