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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于某系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因与其妻随子女到小城镇生活,将原本自己从村委会分得的1.5亩口粮地,交由同村集体组织成员时某经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时某亦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缴纳土地承包等费用,且村委已将土地账册内上述土地变更为时某名下,一年后于某回村,以自身无耕地无收入为由,收回了上述土地。
迁入小城镇生活居住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账册是发包方进行土地管理的依据,不是法定的土地权属凭证。家庭承包土地是转让还是委托代耕(或转包)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先由主张较重法律后果的一方先行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