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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2003年,赵某竞标承包某村50亩渔池,承包期五年,2007年到期,2009年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将上述渔池划归某村第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后某村第五村民小组将上述渔池承包给赵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约定承包期限。2012年某村第五村民小组要求赵某归还上述渔池承包经营权。
村民小组有权依法发包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双方未约定期限的,视为无期限合同,发包方可随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