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从《公司法》看亚太森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从《公司法》看亚太森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2004-03-1817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2008-04-2148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股权登记或者审批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裁定驳回民事起诉。
    • 2
      第四条 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诉讼,当事人请求确认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判令公司办理变更股权工商登记的,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向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判断,并作出实体认定和判决,不能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为由裁决驳回起诉。
  • 2010-08-0527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 2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 3
      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05-04-2738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2016-09-033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2017-06-2731
    本条法律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吕红兵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205
    本书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是股东身份认定中应首要解决的问题。从公司设立运转的过程来看,大致可用来确认股东资格取得时间的标准主要有:(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出资义... 完整章节
  • 徐强胜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214
    本书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7
    • 1
      (一)干股股东资格的确定
      只要公司通过决策,或股东通过协议赠予,确定某人享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可使其成为干股股东,有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有的不记载,在手续上没有要求得与正常股东那样严格,只要决策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或股东通过赠与协议即可。一人公司中的公司负责人拍板即可。 当然,由于干股... 完整章节
    • 2
      (一)干股的含义和性质
      干股以不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公司股份为特征,但是,不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公司股份是相对于普通股份的获取以向公司投入货币、实物或工业产权等物质资源而言的,并不是指其获取无需付出对价或代价。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然不会提供免费的午餐。无论是管理干股、技术干股、信息干股、... 完整章节
    • 3
      (一)干股的含义和性质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1)干股是股份的一种。尽管干股是通过协议赠送所得,但它仍然属于股份,是股份的一种。 (2)干股是通过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即持有干股的人并非通过向公司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而是通过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协议赠与而获得的股份。 (3)干股具有赠... 完整章节
    • 4
      (二)干股的成立与表现形式
      干股实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因此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同意或通过股东会决议,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对股东进入公司的限制,和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就无法成立。因此,股份赠与必须通过股东... 完整章节
    • 5
      (一)干股的含义和性质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或公司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作干股股东。
    • 6
      (二)干股的成立与表现形式
      干股有多种表形形式,主要有: (1)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2)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3)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4)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 完整章节
    • 7
      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念和种类
      股东瑕疵出资并对其股东资格造成影响,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能取得股东资格,只不过应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此外,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虽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权将受到限制,即可能仅在其实际出资范围内享有有限的股权。
    • 8
      (三)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
      隐名投资与冒名投资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而是以他人名义为之。但事实上,二者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 (1)显名股东是与隐名股东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而冒名出资,被冒名者为冒名投资人为规避法律虚构的主体,或是被盗用名义者;(2)隐名股东... 完整章节
  • 虞政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05-0136
    本书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20
    • 1
      【裁判解析】
      在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基础上,股东资格除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决议除名与司法除名。决议除名,指的是通过股东会决议 (甚至董事会决议)形式将股东予以除名;司法除名,则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以判决形式将股东予以除名。 目前,《公司法解释 (三)》仅仅规定...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5
    本书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 金剑锋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01597
    本书中与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7
    • 1
      五、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认定存在争议。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的无效因素,应当认定为有效,股权受让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股权。
    • 2
      一、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因继承而取得,是指公司股东死亡而其继承人继承股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明显的属性是其财产属性,而其管理属性相对较弱,许多股东将股权视作一种财产权。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当然可以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行为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股权的管... 完整章节
    • 3
      一、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因转让而取得,是指通过买卖、赠与、遗赠、交换等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不得抽回出资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当股东意欲退出公司时,不能抽回其出资,而只能通过转让其股权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中,股东通过转让其投资或者股份使其股权变现,受让人... 完整章节
    • 4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强制转让,是指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份,发生强制转让的法律后果。
    • 5
      二、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因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出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股东资格。形式要件将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有关公司登记文件。投资人向... 完整章节
    • 6
      五、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工商登记是否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发生效力的要件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当事人不能以股权转让合同为由对... 完整章节
    • 7
      二、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并经工商登记的,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公司交易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完整章节
    • 8
      二、隐名投资的处理原则
      显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并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并不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投资,实为投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 9
      三、股东资格丧失的认定
      权利主体不适格而被除名时,股东资格自股东名册变更时丧失,而非除名决议作出之日。因为,公司在作出除名决议后,有义务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公司应当对没有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 10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股东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等,该股东因其股权被剥夺而丧失其股东资格地位。
    • 11
      第三节 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也称为股东地位、股东身份,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 12
      一、股东资格丧失的标准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者依法定程序而丧失其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权是股东资格丧失的实质标准。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不再拥有股权也就意味着不再是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 13
      五、股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补缴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其股东资格。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由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完整章节
    • 14
      三、股东资格丧失的认定
      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的,出资无效,股东资格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丧失。
    • 15
      一、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原理
      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公司以单方行为,不顾股东意志而将其股东资格解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的制度。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解除特定股东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资格的权利。除名具有如下特点:(1)除名是在公司存续的前提下... 完整章节
    • 16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股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共益权的行使是保障自益权的方法,股权质押的标的也是集合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股权,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而作为股权质权成立基础的股权的交换价值,直接受股权中共益权行使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股权交换价值不贬值甚至升值,则有必要给予... 完整章节
    • 17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股权本身并不消灭,但是发生转移,即股权的主动转让,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原股东资格由新股东继受取得,原股东资格丧失。但是部分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身份并不发生改变,只是该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股权转... 完整章节
    • 18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股权本身消灭,主要包括公司终止和公司注销股份两种情况。公司经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并在注销后终止。公司终止后,公司人格消灭,股东当然丧失其股东资格。同样,公司因减少资本等原因而注销股份,使被注销的股份绝对地消灭,该股份的持有人因此丧失其股东资格。
    • 19
      一、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原始取得的基础是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
    • 20
      四、股权的善意取得
      股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取得股权。股权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增强股权的流通性,使得受让人无须查明股权转让人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转让人所具有的权利外观,就可以取得股权。
    • 21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取得股权。股权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增强股权的流通性,使得受让人无须查明股权转让人是否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转让人所具有的权利外观,就可以取得股权。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如果股权的善意取得成立,则股权的原权利人的股东... 完整章节
    • 22
      二、隐名投资的处理原则
      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可以根据公司明知或者不知来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隐名投资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出资,隐名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司实际上已经认可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 完整章节
    • 23
      二、隐名投资的处理原则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隐名投资的协议,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投资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综合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或者股东权利实际行使的情形,确认股东资格... 完整章节
    • 24
      二、隐名投资的处理原则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应当认定显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