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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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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39条作了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强奸罪”
  • 2017-03-091763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1997-03-143848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3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6-01-1170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2017-05-0413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2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2015-02-0937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司法实践一贯作法。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与2003年批复不同的是,《性侵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实际执法办案中,应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考虑特殊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导向,合理把握认定明知的标准,具体而言: 其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其二,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性侵意见》出台后,为便于各级办案机关准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刊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解读》,在互联网可以检索;编写出版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2月版),对网民来信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均附有具体案例和评析,可作为办案的参考。 上述意见,供参考。
  • 2014-05-2674
    本条法律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强奸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16
    本书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应定强奸罪;凡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备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又构不成其他罪的,则就不宜定罪,即非罪。这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在认定强奸罪中,必须遵守这一标准。但... 完整章节
    • 2
      三、处罚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构成这一情节不仅要求在这些场所强奸,而且还要以“当众”强奸为必要。虽在这些场所,但不是当众,如把妇女挟持到公共场所一比较隐蔽让人难以发现的地方,亦不能以本情节... 完整章节
    • 3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在我国传统观念看来,妇女遭受强奸行为的侵害,如果未被奸人,该妇女就没有失去贞操。根据这种传统观念,我们认为以是否奸人,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适宜的。
    • 4
      2.须违背妇女意志
      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 5
      三、处罚
      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但多名男子分别强奸多名妇女即一人强奸一名妇女的,不能以强奸多名妇女论。多人,是指三人以上,既包括妇女三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三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三人以上,后者应以奸淫幼女罪适用这一幅度。
    • 6
      三、处罚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8
      6一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对此类案件应当慎重,要全面查清有关案情,如男女双方平时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 完整章节
    • 9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又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是女性身心健康权利的主要内容。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 1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本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11
      (四)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指二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奸淫的行为。聚众淫乱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聚集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与一个... 完整章节
    • 12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之间或者已有配偶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 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行为有两个特征:(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均有配偶,这是构成通奸的前提;(2)性交行为的发生是出于双方自愿,从而也就不违背妇女意志。 通奸是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自愿...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64
    本书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奸淫幼女的,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因此,一般来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这... 完整章节
    • 3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39条作了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1997年刑法第236条确... 完整章节
    • 4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这里所说的妇女,是指能够正常表达自己意志、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还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犯罪。在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 完整章节
    • 5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 6
      (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把利用特定关系和职权强奸妇女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区别开来。对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的特定的关系,如养父或者生父以打骂、虐待、克扣生活费或者断绝生活供给,迫使养... 完整章节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40
    本书中与 “强奸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区分嫖娼与强奸行为。区分嫖娼与强奸妇女的关键在于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单纯根据妇女有无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作为判断标准。
    • 2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5.关于同时实施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时的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在客观上同时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强制猥亵属于强奸罪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强奸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另起犯意而又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另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 3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7.关于半推半就的问题。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 完整章节
    • 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性行为不成立强奸罪。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性行为成立强奸罪。因为此时虽然形式上仍存在婚姻关系,实质上该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该强奸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本质。
    • 5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因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妇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为标准;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为标准。
    • 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关于故意杀人后实施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罪的暴力手段不包含故意杀人。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然后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数罪并罚。
    • 7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此处所说的妇女,是指能够正常表达自己意志、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还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犯罪。
    • 8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如果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则根据具体案件,亦有认定强奸罪的可能与必要。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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