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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是指技术权利人因将其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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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是指技术权利人因将其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 2004-12-16187
    本条法律中与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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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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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 3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 2012-08-31612
    本条法律中与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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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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