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2001-11-2958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 2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3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1990-04-0644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2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2010-08-2612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3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4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 2003-12-2317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 4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2-08-163
    本条法律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3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9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客观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修改为行为犯,只要有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过,生产、销售假药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 2
      (二)客观要件
      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 3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 完整章节
    • 4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本罪为被包容法条,为特别法条;后者为包容法条,属普通法条。为此,本法第149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能构成其罪,即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但销售金额如果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 完整章节
    • 5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
    • 6
      (二)客观要件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 7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完整章节
    • 8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完整章节
    • 9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 完整章节
    • 10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未超过5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完整章节
    • 11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 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本罪。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就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 完整章节
    • 12
      (二)客观要件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 13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应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 完整章节
    • 14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 15
      (一)客体要件
      医用卫生材料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辅助材料,如纱布、药棉等。
    • 16
      (一)客体要件
      医疗器械是指专门用于诊断、治疗、预防人体疾病,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机械设备、仪器用具等,包括治疗设备,如手术设备;诊断设备,如超声波诊断仪;辅助设备,如制冷设备等。
    • 17
      (二)客观要件
      另外,依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 完整章节
    • 18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致使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甚至引起严重危害的,定性较为困难,是定本罪还是定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定玩忽职守罪,因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 完整章节
    • 19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 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 完整章节
    • 20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 完整章节
    • 21
      (一)客体要件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 22
      (一)客体要件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 23
      (一)客体要件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 完整章节
    • 24
      (二)客观要件
      所谓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 25
      (二)客观要件
      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 完整章节
    • 26
      (二)客观要件
      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 27
      (二)客观要件
      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 28
      (一)客体要件
      所谓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29
      (二)客观要件
      所谓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一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性带有燃爆性质的产品,即只有企业... 完整章节
    • 30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31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 32
      (四)本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 完整章节
    • 33
      (四)本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目的。
    • 34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 完整章节
    • 35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 完整章节
    • 36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 完整章节
    • 37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 完整章节
    • 3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 39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 完整章节
    • 40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 41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42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刑罚。
    • 43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44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 45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故意生产和销售。从其主观目的分析,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牟取暴利,并不直接追求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对这一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由此可知,... 完整章节
    • 46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 完整章节
    • 47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48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瑕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这里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化妆... 完整章节
    • 49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 50
      (二)客观要件
      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 完整章节
    • 51
      (二)客观要件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 52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5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完整章节
    • 5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 55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56
      (二)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 完整章节
    • 57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58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 59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 60
      一、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 61
      一、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62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63
      三、处罚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按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是指按第141条规定的法定刑对行为人量定刑罚,而不是按第141条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种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按规... 完整章节
    • 64
      (一)客体要件
      该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行业制定的旨在保障人们使用安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质量与卫生标准的规定。
    • 65
      (一)客体要件
      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一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完整章节
    • 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第144条)。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3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汽水瓶、啤酒瓶等。
    • 2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和用量的兽用药品;
    • 3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农药”,是指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的农用化学药品;
    • 4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化肥”,是指以空气、水、矿物等为原料,经过化学反应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和微量元素化肥等;
    • 5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医用卫生材料”,一般是指价格较低、使用时间短、用于疾病治疗的卫生用品,如救护包、纱布等。
    • 6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医疗器械”,是指专用于治疗人体疾病的机器设备、仪器、用具等,包括诊断设备(如X光透视机)、治疗设备(如手术设备)、辅助设备(如中心血库)三大类。
    • 7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压力容器”,是指物体所承受的与表面垂直的作用力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洗衣机、压力机等
    • 8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行业制定的旨在保障人们使用安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质量与卫生标准。
    • 9
      2.“地沟油”犯罪的处理
      “地沟油”犯罪,是指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 10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如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
    • 11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电器”,包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电热器等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及家电
    • 12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 13
      3.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客体、主体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往食品中掺入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2)构成犯罪的条... 完整章节
    • 14
      (二)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两者有本质区别:(1)前者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2)前者以生产、销售“劣药”作为构成要件,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假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 完整章节
    • 15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明知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予以生产、销售,才能构成本罪。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如销售农药的生产资料公司,明知其销售的农药既无检验机构和检... 完整章节
    • 16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牟利,过失不构成本罪。
    • 17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尤其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建武、刘美珍、李加权分别批量购进用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 完整章节
    • 18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没有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予生产、销售。至于对因生产、销售这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则既可能是放任心理,也可能是过失心理。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 完整章节
    • 19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要注意财产刑的适用。刑法规定对本罪必须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20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商品。作为本罪对象的是狭义的伪劣产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完整章节
    • 21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结合可能造成传染疾病的性质、中毒轻重的程度、可能致害人数的多少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根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程度,被害人食用后只能造成一般... 完整章节
    • 22
      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lt;zhu#gt;《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t;/zhu#gt;
      医疗器械门类很广,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需要实际依据和较长时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在申请注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时,必须上报企业起草的注册产品标准。该标准经过检测和临床试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产品上市和对产品进行监督的... 完整章节
    • 23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数罪并罪的规定处罚。
    • 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对其应判处较重的刑罚。
    • 25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 完整章节
    • 26
      5.划清本罪与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定罪处刑标准各有差异。后者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一危害”为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其他8种... 完整章节
    • 27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 28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较重的刑罚。
    • 29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由于农业生产的产值较低,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活动,比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具有更... 完整章节
    • 30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在实践... 完整章节
    • 31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8.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没收。
    • 32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个体户、专业人员、工人、农民等。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33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4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5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 36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37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38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或者故意销售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 39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 40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41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30
    本书中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