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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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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2006-06-29464
    本条法律中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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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97-03-143921
    本条法律中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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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1
    本书中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二)客观要件
      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只要违反规定,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非法出具了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均可构成本罪。
    • 2
      (二)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
    • 3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 完整章节
    • 4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 5
      (三)主体要件
      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 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 6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7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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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第188条)。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5
    本书中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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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客户承担责任的担保函件。
    • 2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主要指违反规定开具金融票证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违规出具的金融票证数额巨大,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规出具多份金融票证,以及曾受处理又再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
    • 3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在本罪中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 4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资信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某特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也包括前面述及的票据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不包括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
    • 5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
    • 6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中的“他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 7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仍有意实施。
    • 8
      (二)认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其所在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 9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10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票证中的“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客户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具的,只要受益人满足有关约定要求,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保证支付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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