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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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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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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房网被同行投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低价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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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课堂 /相关法律案例讲解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 1997-12-2913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2007-01-12132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 1999-08-034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2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 3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 4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 2019-04-2366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2010-10-150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辽立二民申字第00254号《关于申请再审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墨尼啤酒分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原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以垄断纠纷提出诉讼请求的,则全案宜由省会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 1993-09-025
    本条法律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一条 【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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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2
      【释义】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定价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71
    本书中与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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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
    • 1
      二、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某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需要注意: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处的成本应当是企业自身成本。只要企业以不低于自身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即使低于行业成本,也不属于低价倾销。这是保护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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