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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2年11月30日,某矿业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就“石墨集团有关资产处置方案”“石墨集团某分公司整体转让方案”“某石墨矿50%股权转让方案”等形成决议,徐某某就前述方案投了反对票。2012年12月12日,徐某某向某矿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某矿业公司收购其所持股份,某矿业公司复函表示同意收购。但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徐某某、某矿业公司遂于与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对某矿业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但双方对该资产审计报告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某矿业公司收购徐某某所持有的的股权,某矿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转让主要资产,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