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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2004年,汪某某在被告某银行开卡。2013年,汪某某出差北京时,该银行卡于北京及茂名被盗刷,共计6.8万元,原告汪某某报警处理。
盗刷借记卡,不宜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持卡人,除非银行可以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