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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股票、债权、基金份额等权利的归属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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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股票、债权、基金份额等权利的归属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在我国,股票是最主要的证券表现形式,按照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可分成若干种类。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 2018-10-26881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3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993-04-2215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 2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七)“代销 ”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 (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 (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 1992-03-181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 2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 2009-11-20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2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 3
      第十八条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 4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2015-01-30491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2015-04-242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9
    本书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4:06
    • 1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即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   上市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非上市公司债券(包括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场所则没有法定限制。我国现有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 完整章节
    • 2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到受让者一方的流通行为。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法律允许公司债券的转让。
    • 3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二是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此外,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誉高低和经营情况也会影响到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为了有利于债券的流通,也为了方便不同投资者进行投资,我国法律按国际惯例,并不硬性统一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 完整章节
    • 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这里所指的公司债券价格已不是债券的发行价格,而是转让时的价格,或称债券行市,所以这种在债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价格,应当由买卖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去商议确定。这种价格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司债券的票面价值。
    • 5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其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也是必须注明的。票面金额是表明每张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利率则是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即利息与借债的比例,是债权人取得利息的依据。偿还期限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 完整章节
    • 6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由于转让无需背书,所以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等内容。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由于债券可转化为股票,公司应当在存根簿上载明其数额,以便查对。
    • 7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所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价格、一定比率和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是指发行八依据法定程序发行人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8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实物作为偿还本息担保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如果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
    • 9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按照本条的要求,以实物券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公司名称、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这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10
      [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凭公司信用而无实物作为担保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到期如公司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提出权利要求。
    • 11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无记名债券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因而,其转让方式相对地简单,通常无须进行背书,而仅依单纯交付,即可完成转让,本条第2款规定:“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以公司债券的交付而发生法律效力;
    • 13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由于本法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来确定转让价格,所以双方大多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约定转让上市债券价格。
    • 14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和转让场所)
      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 15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记名债券为记名有价证券,因而,其转让通常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由转让人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并经转让人签章后,交付受让人,从而完成公司债券的转让。本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可见,记名公司债券的... 完整章节
    • 16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除交付债券外,还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其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
  • 李国光 江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1-011
    本书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一)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这种股票只能由所记载的股东享有,不是股票所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的人,即使持有该股票也不能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该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合法的所有者,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 完整章节
    • 2
      (三)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
      这是以股东权益大小为标准来划分的。普通股股票是指记载一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股票;特别股股票是指股东享有特别权利的股票。
    • 3
      (二)额面股票和无额面股票
      额面股票是指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额面股票是指不标明金额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只对额面股票作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4
    本书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公司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2
      【释义】
      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按照股票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和H股股票。
    • 3
      【释义】
      公司债券可因买卖、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
    • 4
      【释义】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持券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转换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5
      【释义】
      国债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因国库券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
    • 6
      【法律适用】
      在商法发展初期,有关证券规则在极大程度上依附于《公司法》,主要包含在《公司法》关于股份和公司债的规定中。直到证券作为独立财产形式和流通手段,其法律地位才逐渐受到重视,《证券法》的颁布自然成为商法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处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 完整章节
    • 7
      【释义】
      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
    • 8
      【释义】
      实践中,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 9
      【释义】
      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可以引发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 10
      【释义】
      当事人之间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称为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 11
      【释义】
      我国现行《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国库券即为政府债券的一种。
    • 12
      【释义】
      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
    • 13
      【释义】
      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
    • 14
      【释义】
      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15
      【释义】
      股票权利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 完整章节
    • 16
      二十四、证券纠纷
      证券一词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在不同的领域使用时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法律上所称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如邮票、车船票、提货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属于广义的证券;传统民法上的证券将能够表彰民事财产权利的书证纳入证券的范畴,... 完整章节
    • 17
      【释义】
      非公司制企业对外发行的债权性权利证书,不应称为公司债券。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0189
    本书中与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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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 1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
      无记名股票的要求为:(1)无记名股票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只要持有股票,就是取得了股东的资格。(2)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仅以出示股票作为权利的凭证,不需要以其他方式加以证明。(3)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有需要通知事项时,采用公告的方... 完整章节
    • 2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照有无记名为标准而划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载有股东姓名,同时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记载股东的姓名;无记名股票是指不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因而公司也不设股东名册。这两种股票的区别在于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而在股东的权利内容上则是...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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