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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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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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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1997-03-14386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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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2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0-11-273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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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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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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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 4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2016-07-021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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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2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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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498
    本书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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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595
    本书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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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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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90
    本书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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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0
    本书中与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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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第34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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