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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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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2007-01-1532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4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993-12-018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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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
    • 1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 1997-03-143905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18-09-281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 2
      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50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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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
      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 3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导读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 2
      导读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6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五、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贪利的目的而拆卸、砸毁易燃易爆设施之后予以变卖获利,且因其破坏易燃易爆行为而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触犯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想像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予以定罪处罚。
    • 2
      1.行为人破坏的行为对象须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通过验收并交付后,进入待用或使用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营或正在运营的情况。
    • 3
      2.行为人实施了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受毁损或使易燃易爆设备失去其应有功能的破坏行为
      破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以放火的方式烧毁、以爆炸的方式炸毁,也可以是砸毁等;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至于具体的破坏方式,没有任何限制。
    • 4
      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须危及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或实际损害
      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22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破坏的是易燃易爆设备,其犯罪对象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或者燃烧等危害后果,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同时,引起了易燃易爆物品的爆炸或者燃烧,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04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等。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
      2.划清使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方法相同,而且行为后果都危害了公共安全。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对象是易燃易爆设备;而后者破坏的对象是特定的易燃易爆设备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由于刑法将易燃易爆设备作为特定对象予以特... 完整章节
    • 3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爆炸、放火、毁坏、拆卸重要机件,割断、拆除输气管道,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设备损毁,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完整章节
    • 4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主要是指生产、储存、输送和使用各种燃气的设施、设备,如煤气罐、煤气管道、天然气罐、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锅炉,等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主要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生产、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 完整章节
    • 5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2
    本书中与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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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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