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分家析产纠纷是指因家庭关系解体产生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分家析产纠纷是指因家庭关系解体产生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释义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 展开
茶话间 /热点新闻解读
阎肃妻女要求重新分配著作权收益,从《物权法》看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阎肃妻女要求重新分配著作权收益,从《物权法》看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未登录可试看30秒,登录观看完整版

30秒试看结束,观看完整版请登录

立即登录

相关视频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分家析产纠纷”
  • 2009-05-14311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2001-04-281666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3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4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2003-12-25524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2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3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4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2016-08-04375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十四、【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 1985-12-2719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 2017-03-151553
    本条法律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 2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分家析产纠纷”
  • 倪金龙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764
    本书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4
    • 1
      【法官解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因此,公民基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也具有人身属性,应属于其专属个人财产,理应归该夫或妻一方所有。
    • 2
      【法官解析】
      即指仅供夫或妻个人专用的日常生活消费品,限定于生活用品,且一般情况下价值不大,比如衣服、化妆品等。因该类使用价值只归属一方,所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为合适。
    • 3
      【法官解析】
      即指结婚前只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定性为个人财产,是各国立法的通例。而且,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4
      (一)涉讼一上一下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 完整章节
    • 5
      (一)涉讼一上一下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所谓家庭财产,也称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 6
      【法官解析】
      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基于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此添加了该兜底性条款。该类财产往往与夫或妻一方的人身具有特定联系,比如一方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杯等。
    • 7
      (一)涉讼一上一下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 完整章节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01826
    本书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
      共有人从家庭共有关系中分出,如果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还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为部分消灭共有关系;如果剩下的两个人是夫妻,也消灭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仅剩下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如果仅剩一个共有人,则全部消灭共有关系。
    • 2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
      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发生的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不同,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发生,而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立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约定生效时发生。
    • 3
      (二)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判断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按照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方法进行,法律标准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完整章节
    • 4
      (二)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劳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奖金、其他劳动报酬、经营活动的收益等等。这一部分财产是不是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根据约定。约定全部不作家庭共有的,则全部收入均为个人所有,约定部分作为家庭共有的,剩余部分为个人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前述的确认家庭共同财产的一... 完整章节
    • 5
      (四)我国家庭共有财产的现状
      包括由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共同共有财产,祖父母、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共同共有财产。这是典型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在城市已比较少见,在农村则比较常见,如父母组织数名子女、媳妇、孙子孙女等结成大家庭,几代同堂,同财共居。
    • 6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
      在《瑞士民法典》中,还规定如下终止家庭共有关系的事由:一是共有人中一人的共有财产被扣押,且已受作价处分时;二是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时,对此,其他共有人可以开除上述共有人,或替其清偿债务,终止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这种规定可以借鉴,我们倾向采纳这种做法,或者由家庭共有... 完整章节
    • 7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事实上存在两种分家析产。一种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即真正意义上的析产,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另一种并非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出于防止子女间在日后发生纠纷的动机,把自己积蓄的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其他家... 完整章节
    • 8
      (二)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个人财产。这种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且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当然也不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除非个人同意将其加入家庭共有财产,否则永远为个人财产。
    • 9
      (二)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是向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严格的身份关系。因而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即使是父母以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蓄而购置的财产,也属于父母个人或者共同所有财产,不是家庭共... 完整章节
    • 10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
      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标志是共居一起。对共居应作广义理解,对于在外地工作,而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也应认为是共居。   共居的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于其他亲属乃至收留他人共同生活,只要在一个户籍登记的,也... 完整章节
    • 11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是作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请求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致使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只要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就引起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家庭共同财产就要被分割,转变为个人单独所有。
    • 12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共有权利义务关系。
    • 13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
      家庭共有财产的产生问题。界定家庭共有财产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家庭共有关系的产生问题。家庭共有财产不是法定的财产所有形式,而是家庭成员以某种形式的约定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关系。只有家庭成员有明确的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才会发生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共有财产的约定,... 完整章节
    • 14
      第二十二讲 家庭共有财产的若干问题
      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要件,一是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二是家庭成员协议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
    • 15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
      家庭共有财产的建立,是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依约定发生的。当该约定完成时,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即行消灭。例如,该约定有一定期限的,以该期限到来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期;约定一定条件的,以该条件成就的日期为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期。如果该约定未设定共同共有关系消... 完整章节
    • 16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特征
      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不得分割。
    • 17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特征
      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形成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首先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经营的收入,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例如,将自己的收入交给家庭共有。在一般情况下,家... 完整章节
    • 18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
      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问题。家庭共有财产是否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呢?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方为家庭共有财产。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是指成员在一起共同进行劳动,创造成果,取得收益,其成果和收益均为共同的。如果强调家庭成员虽有不同工... 完整章节
    • 19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
      对后一个问题,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成年的精神病人,只要有财产,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了贡献,就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 20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称作分家析产。但是,分家实际上是说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解体和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析产才是指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 21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应当结合贡献大小,计算出各共有人的份额,首先分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共同继承财产的,还要分出共同继承财产,对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析产,然后分出各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 22
      (四)我国家庭共有财产的现状
      很多家庭的家庭成员虽不居住一起共同生活,但将收入除留下部分作生活费外,其余交由家庭中作共同共有财产。这种情况在农村多见,如子女在城里工作,家居农村,工资交由家庭共有。在城市,子女在工作单位居住,而与父母同财者,也是此种类型的共同共有。
    • 23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
      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不发生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在一起为生存和发展进行各种活动的关系。
    • 24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
      没有财产的家庭成员,不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没有自己的财产,就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当然不可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 25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确定上述份额时,对于负担抚养、赡养、扶养其他家庭成员义务的共有人应当适当多分。
    • 26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该权利主体即共有人,以为家庭成员和将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为必要条件。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一般称家庭财产共有人为对家庭共有财产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这样说比较形象、具体,可以采用。虽是家庭成员,但如果没有财产所得,或者有财产所得却未将其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均不是家庭... 完整章节
    • 27
      (二)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这一部分夫妻个人财产包括父母一代夫妻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子女一代的夫妻个人财产。这两部分个人财产都不计入家庭共同财产范围,作为个人独立所有的财产。
    • 28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这是确定应当分割的财产的范围,如果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不能分清,则可能使分割不完全,或者分割了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财产。确定家庭共有财产范围,应首先确定家庭共有关系终止的时间,以此时间为准,以后的财产不再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其次,应将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分开,防止将个... 完整章节
    • 29
      (四)我国家庭共有财产的现状
      这种情况在城市比较普遍,多表现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所得收入归子女所有,或者仅向父母交伙食费;子女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亦只交生活费,其余财产自己所有。这种情况,并未形成家庭共有财产,所交伙食费或生活费只为支付共同生活所需,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如果严格把握,只...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分家析产时,还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 完整章节
    • 2
      【释义】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 3
      【管辖】
      因分家析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8-01697
    本书中与 “分家析产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8
    • 1
      一、准确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表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不具备本条规定情形下,不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掌握上述原则,将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理由”仅限定在本条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除本条规定...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