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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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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放火罪”
  • 2014-09-0926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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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 1997-03-143873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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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3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4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1997-12-313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2017-01-2523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 1955-05-102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二、屡犯放火烧山及盗窃的十四周岁以上而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但可按其犯罪情节及年龄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亦有很轻微的偷窃案件可不予处罚而交其家长或教育机构管教。
  • 2001-05-0915
    本条法律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放火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72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1.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 完整章节
    • 2
      4.区分放火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完整章节
    • 3
      2.客观要件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 完整章节
    • 4
      7.区分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 完整章节
    • 5
      6.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 6
      8.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 7
      3.区分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自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 完整章节
    • 8
      (一)概念及其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9
      2.客观要件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 10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 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 完整章节
    • 11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 完整章节
    • 12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导读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6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四、放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由于放火行为是性质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不论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毁,只要行为人已经点燃了目的物,并因此而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遭受火灾的直接威胁,均可以认定成立放火罪。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私人报复;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迹;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有的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等等。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
      (2)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有些犯罪分子实施放火行为,虽然目的只是侵害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但大火一起,势不由人,不可能只烧哪一部分而不烧哪一部分。所以,放火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哪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 3
      (2)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放火来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放火的行为实施终了,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因为放火行为的本身就是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了。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4
      (2)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放火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区别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 完整章节
    • 6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犯罪分子犯罪后,为了消灭罪迹往往放火焚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致人死亡后,为了消灭罪迹而在野外焚尸,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能另外定放火罪。如果犯罪分子杀人、强奸致人死亡、盗窃、贪污等犯罪后,为... 完整章节
    • 7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放火罪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失火罪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失火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以失火罪论处,失火是结果犯。放火行为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放火行... 完整章节
    • 8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去杀害特定的人,不是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也不是危及公共安全,那么,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9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注意对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的正确处理。从民法的角度讲,财物所有人对财物有处分权。财物所有人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危害社会上其他人的利益,也不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放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时,又危害了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5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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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害的对象,一般是指焚烧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财产。包括工厂、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使他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同样构成放火罪。
    • 2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纵火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迹;有的是为了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或者其他目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是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来确定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还是第115条的规定。
    • 4
      2.划清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1)主观罪过的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一点也是两罪的最本质区别。(2)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完整章节
    • 5
      1.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6
      2.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虽然也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破坏行为都已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 完整章节
    • 7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 8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9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放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根据放火焚烧的对象性质及其所处的环境,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焚毁的后果,有的还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由于放火总是始于焚烧财物,财物不燃烧就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单纯危害不特定... 完整章节
    • 10
      3.划清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 完整章节
    • 11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了杀人等其他犯罪行为以后,为了毁尸灭迹或者毁灭其他罪证而放火,并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分别定罪,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2
    本书中与 “放火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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