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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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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2009-11-166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2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 3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2002-07-27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997-03-14343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015-04-24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98-11-031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3日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324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2.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在内。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 完整章节
    • 2
      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 3
      2.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 4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 完整章节
    • 5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 6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 7
      1.罪与非罪的区分
      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完整章节
    • 8
      1.罪与非罪的区分
      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 9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 10
      1.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67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导读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 2
      导读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128条第1款)。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5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实践中是难以混淆二罪的,但是,在某些场合下,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不能认为...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108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我们知道,如果合法持有的枪支一旦失控,就有可能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行为,从而会危害公共安全。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私藏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而得到的枪支、弹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进行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对于私藏了枪支、弹药之后,又用来进行抢劫、杀人等其他犯罪活动,则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 4
      (2)构成要件
      所谓“私藏”,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对非法持有的枪支私自隐藏而不交出的行为。
    • 5
      (2)构成要件
      所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配备和民用枪支配置的范围都作了严格规定,并且规定凡是配备公务用枪时,应当由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不再符合这项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证件;配置民用枪... 完整章节
    • 6
      (2)构成要件
      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持有,比如不符合持枪条件而持有枪支等。
    • 7
      (2)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故意非法持有、私藏。
    • 8
      (2)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346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2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 3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藏匿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
    • 4
      (二)认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例如,猎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领取配备猎枪许可证。经指明,补领了许可证,就不宜按犯罪来处理,可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
    • 5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为了加强对枪支的统一管理,枪支管理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6
      2.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后者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 7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 曾芳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7-0121
    本书中与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2:14
    • 1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的,由于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局,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应当按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论处,即重罪吸收轻罪,不能数罪并罚。
    • 2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控制枪支、弹药或者私自隐藏枪支、弹药,应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枪支、弹药包括军用的和非军用的。枪支包括成套的散件和非成套的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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