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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占有或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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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因占有或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 2011-03-023
    本条法律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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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001-08-264
    本条法律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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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003-06-283
    本条法律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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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 2001-12-21172
    本条法律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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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4
    本书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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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40
    本书中与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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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第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已经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就是说,按照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由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实际承担损失。造成损害之时,谁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有权,就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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