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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技术秘密权利人因将其技术秘密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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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技术秘密权利人因将其技术秘密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或者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秘密许可使...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2004-12-16186
    本条法律中与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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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 2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 3
      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 4
      第二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 2012-08-31606
    本条法律中与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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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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