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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飞行员赵某受到河南乔治公司的邀请乘坐北京乔海公司未取得中国执照的飞机,飞机飞行员未取得中国执照,飞行活动未经申报,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飞机起飞后不久坠地起火,赵某身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并不排除适用过失相抵,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