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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因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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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因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 2003-12-261318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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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2017-11-0431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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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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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 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1999-05-2811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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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2
      第十八条货物损失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 3
      第十九条延误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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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免责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006-02-284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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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 2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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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1929-10-1212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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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七条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 2
      第十八条一、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二、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三、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 3
      第二十一条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 4
      第二十六条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二、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三、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四、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2
    本书中与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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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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