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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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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2011-06-078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2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 4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4-12-306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 2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 1997-03-143873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00-11-051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仰倒腐蚀性物品。
  • 2007-06-261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4-03-144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3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72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 完整章节
    • 2
      (三)处罚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 3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 完整章节
    • 5
      2.客观要件
      构成本罪,只需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而丧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 完整章节
    • 6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7
      2.客观要件
      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 完整章节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7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导读
      犯罪行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2
      导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124条第1款)。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6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像竞合
      现实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贪财图利而窃取正在使用中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或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从而危及通信安全。这种情形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窃取的广播电视设施、公... 完整章节
    • 2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界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侵犯的行为对象均是通信设施,且都是故意犯罪。二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行为对象的不同,即: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行为对象为民用的通信设施,而破坏军事通信罪侵犯的行为对象则为军用通信设施。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只能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因为只有破坏这种设备才会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危害,甚至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因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果破坏不是直接用于广播通讯的设备,例如,破坏了广播电视部门的办公、生... 完整章节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注意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这些对象都属大众传播的主要媒介,对这些设施进行侵害,必然会侵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对象一般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不会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别。有的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的动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然后出卖获钱,由于这种行为侵犯了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所以构成本罪而不按盗窃罪处罚。如果是盗窃仓库里存放的,不是使用中的通讯设备,达到数额较大,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5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广播设施”,主要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接收、中转电波的机器设备等。“电视设施”,主要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和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 完整章节
    • 2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3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广播电视、电信事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除了能够起到传播信息的作用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发生突发事件时、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时等非常时刻,还能起到向公众通报情况,稳定秩序,疏导群众的作用。因此,将破坏广播电... 完整章节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6
    本书中与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重罪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大的;(2)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通讯中断的范围广或者中断的时间长的;(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期间、国家举行重大的政治活动期间等特定时间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致使通讯... 完整章节
    • 2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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