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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张某某系某林场在职职工,因林场不景气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谋求生计张某某受聘于某旅游酒店工作,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为此离开该旅游酒店,后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旅游酒店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旅游酒店对其进行赔偿,仲裁委员会确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部分支持了张某某要求的经济赔偿。
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