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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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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2016-04-0636
    本条法律中与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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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 2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1997-03-143993
    本条法律中与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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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2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3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2009-11-0427
    本条法律中与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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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 2007-12-293
    本条法律中与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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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902
    本书中与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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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2
      3.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将资金转移或者汇往境外等方法,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 完整章节
    • 3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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