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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该外国法院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该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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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该外国法院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该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释义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作出该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该民事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效力,并且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2015-01-30490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 2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3
      第五百四十九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 2012-08-31606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2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 1991-08-122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 2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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