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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承包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一、承包经营的定义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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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承包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1990-09-1310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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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经营的定义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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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一)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二)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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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包者的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的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二)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三)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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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十)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 2017-11-040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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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2010-08-0527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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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 1999-12-19137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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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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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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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998-11-194
    本条法律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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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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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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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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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9
    本书中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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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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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承包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承包者通过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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