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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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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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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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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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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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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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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 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62号)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如何登记问题的请示》(甬工商外〔1998〕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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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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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企业应符合《规定 》 第二条所列条件;承包者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资格条件;承包经营活动应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十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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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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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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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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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承包经营的双方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在日常登记管理及年度检验中予以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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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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