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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原告依据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与A物贸中心签订的保证合同向甲公司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A物贸中心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均构成违约。后A物贸中心与B公司合并改制,成立了乙公司。现原告诉请甲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