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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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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私分罚没财物罪”
  • 1999-09-16187
    本条法律中与 “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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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 1997-03-143873
    本条法律中与 “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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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3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7-09-013
    本条法律中与 “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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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2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私分罚没财物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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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2.划清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两者私分的都属于国有财物。两者的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而后者可以由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二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前者私分的必须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罚金、没收、追缴和罚款所得,尚未上缴国家... 完整章节
    • 2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相比较,均存在私分罚没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私分罚没财物的任何行为均当作犯罪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主要是指私分的罚没财物数额很小,或者经查及时退回上缴... 完整章节
    • 3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判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凡分得罚没款物的个人,不论是否是已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均应退赔所分得...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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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每次只私分数量较小的罚没财物,却经常私分,则应当累计私分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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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私分罚没财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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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第39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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