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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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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相关的法律条文(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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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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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0:32
全书内容(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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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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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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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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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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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0:20
  • 6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00:10
  • 7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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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00:16
  • 9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19
  • 10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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