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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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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 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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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受贿罪”
  • 2000-04-2969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 2001-01-21351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利,不具有这种目的,不构成该罪。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 1999-09-16189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 2003-04-023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2008-11-20111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2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3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4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2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3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4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受贿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3
    本书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经济往来中”,是指行为人在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而不是指个人在非公务经济交往中,如个人在单位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经商活动中。
    • 2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等等。
    • 3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其不具有这种职务便利),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4
      4.关于因受贿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没有将《补充规定》的这一内容纳入刑法,但并不是修改了这一原则,对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 完整章节
    • 5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或者暗示向他人索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不以行为人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利益为条件。
    • 6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7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8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此类以受贿论处的案件,“索贿”的也应当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受贿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同时援引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
    • 9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最严重的渎职行为之一,不仅对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工作纪律造成严重破坏,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还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近年来,党和国家... 完整章节
    • 10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 完整章节
    • 11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由于受贿罪的客体不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主要不能以受贿数额作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标准。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按照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完整章节
    • 12
      5.关于新类型受贿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这里所说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则不属于受贿。
    • 13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 完整章节
    • 14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只限于行为人将贿赂款物收归己有,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行贿人、请托者将财物送给其他第三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受贿的处理)
      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例如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晋升、农转非条件和资格的人违法予以录取、晋升、农转非。再次,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 2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3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实践中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1)受贿主体情况;(2)受贿的手段;(3)受贿的次数;(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 完整章节
    • 4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 完整章节
    • 5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本罪与诈骗罪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特点,但也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完整章节
    • 6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 7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 完整章节
    • 8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 完整章节
    • 9
      [相关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节录)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 完整章节
    • 10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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