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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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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1997-03-143989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3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4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8-02-022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003-11-274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九、伪造货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造货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他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的有:行为人销售、伪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对提请批捕的伪造货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货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伪造货币的实物或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明发生伪造货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证据。 3、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证明是假币的有关部门的鉴定。 (二)有证据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现场勘查笔录、收缴的假币、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据。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被雇人员供述。 5、其他己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的证据。
  • 2001-12-2910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0-09-086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3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2009-02-2839
    本条法律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丁天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9-01978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3:54
    • 1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竞合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多是将非法吸入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如有的用于高利转贷,有的是投资证券市场等,同时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这种情形属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而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 完整章节
    • 2
      二、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所谓“套取信贷资金”,是指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理由、隐瞒贷款用途等,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套取信贷资金的具体方法市多种多样的,如虚报项目,在项目资金数量上弄虚作假、贷款项目所需资金严重超报等。
    • 3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具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 4
      三、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提供资金账户。既包括将自己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提供给有关犯罪分子用以洗钱,也包括为有关犯罪分子开立新账户。这两种行为都可以掩饰资金的所有权关系和控制关系。如案例1中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就资金账户而言,既包括在银行的存款、储蓄账户,也包括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 完整章节
    • 5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似,外观表现上都是非法集资行为,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在内容上都是利率固定,到期还本付息。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给付的权利凭证不同,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出具给存款人的是债权凭证,一... 完整章节
    • 6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问题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包括:   1.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典型的如抬会、地下钱社、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 完整章节
    • 7
      二、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
      笔者认为,这里的“高利”是指超过金融机构正常的贷款利率上限的,即可认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转贷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不论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利息是否高于贷款利息,匀应认定为高利。
    • 8
      七、洗钱罪的行为对象问题
      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走私犯罪也是类罪名,具体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 完整章节
    • 9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那么,如果公司、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牵连犯本质是数罪而处理上作为一罪的情形,构成牵连犯须行...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9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2.客观要件
      “擅自”本意是自作主张,这里是指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不是指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由于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故即使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但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都成立“擅自”。关于“运用”,这里的“运用”,除了包括“动用”、“提取... 完整章节
    • 2
      2.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 3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 4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完整章节
    • 5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 6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环”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外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 完整章节
    • 7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账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账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给存款人,从... 完整章节
    • 8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 9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台等等。
    • 10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某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 11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其他危害行为。
      以虚设抵押权(或质权)进行银行信贷担保。在司法实践中,虚设抵押或质押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物多抵或一物多押,即一项财产为多笔借款债务设定抵押或质押,债务额远远大于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价值;二是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无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使抵押权或质押权形同虚设;三是... 完整章节
    • 12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 13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 14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 15
      (二)客观要件
      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誉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 完整章节
    • 16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 17
      (一)客体要件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 完整章节
    • 18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 完整章节
    • 19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 完整章节
    • 20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 21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完整章节
    • 22
      2.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的自身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目的;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 完整章节
    • 23
      2.客观要件
      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 24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 完整章节
    • 25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 完整章节
    • 26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 完整章节
    • 27
      一、概念及其构成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 28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29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货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完整章节
    • 30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同时,如果不是采取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资的,也不构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间以高利贷方式相互拆借资金,如果构成其他罪,应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罪所惩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完整章节
    • 31
      3.本罪与伪造货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 完整章节
    • 32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 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 完整章节
    • 33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完整章节
    • 34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 35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36
      (二)客观要件
      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只要违反规定,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非法出具了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均可构成本罪。
    • 37
      2.客观要件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 完整章节
    • 38
      2.客观要件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 39
      (二)客观要件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 完整章节
    • 40
      (一)客体要件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 41
      2.客观要件
      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 完整章节
    • 42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入所在银行或... 完整章节
    • 43
      2.客观要件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
    • 44
      2.客观要件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经营业务的范围、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等。变造与伪造不同,其是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改变... 完整章节
    • 45
      (二)客观要件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升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 完整章节
    • 46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人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 完整章节
    • 47
      2.客观要件
      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
    • 48
      (一)客体要件
      所谓外币,即外国货币,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 完整章节
    • 49
      (一)客体要件
      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同时,公... 完整章节
    • 50
      (一)客体要件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 51
      (二)客观要件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 完整章节
    • 52
      2.客观要件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 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 完整章节
    • 53
      (一)客体要件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 完整章节
    • 54
      2.客观要件
      所谓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出售、出租等有偿的方式转让,亦包括以出借、赠与等无偿的方式转让;既可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时地在一定的时间内交与他人使用;交与的证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伪造或... 完整章节
    • 55
      (一)客体要件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 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 完整章节
    • 56
      (二)客观要件
      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票据、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
    • 57
      (二)客观要件
      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 完整章节
    • 58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 59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60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 61
      (一)客体要件
      本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其中侵害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是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 完整章节
    • 62
      2.本罪与购买假币罪
      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要求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 完整章节
    • 63
      2.客观要件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 完整章节
    • 64
      2.客观要件
      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
    • 65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 66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 完整章节
    • 67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 完整章节
    • 6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 69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 完整章节
    • 70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 完整章节
    • 71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 72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73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 完整章节
    • 74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 75
      1.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在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完整章节
    • 76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 完整章节
    • 77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 完整章节
    • 7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 完整章节
    • 79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 80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 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 完整章节
    • 81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
    • 82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 完整章节
    • 83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
    • 84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 85
      2.客观要件
      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严禁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委托资产,从事... 完整章节
    • 86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 87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 完整章节
    • 88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完整章节
    • 89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 完整章节
    • 90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通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 完整章节
    • 91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 92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 93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94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
    • 95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众资金、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96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
    • 97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类: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本罪的自然人主体一般是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信用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的身份,本罪主要指银行或其它... 完整章节
    • 98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某个金融产品的信息,利率变动信息、税收、外汇、金融政策变动信息等。
    • 99
      2.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人在自己建仓的同时,常常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示意其亲朋好友也同时建仓,因此,本条也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作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 100
      (二)客观要件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 完整章节
    • 101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者变造国家证券 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
    • 102
      2.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完整章节
    • 103
      1.客体要件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完整章节
    • 104
      (一)客体要件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 完整章节
    • 105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 106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 完整章节
    • 107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 完整章节
    • 108
      (一)概念及其构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 109
      (一)概念及其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10
      (一)概念及其构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 111
      3.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未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和受托财产的决策本身与受托义务相违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户资产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种个人犯罪,犯罪主体是从事资产管理... 完整章节
    • 112
      (二)客观要件
      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 完整章节
    • 113
      4.本罪与走私假币罪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 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 完整章节
    • 114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抛出,在... 完整章节
    • 115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16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 117
      (二)客观要件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将... 完整章节
    • 118
      4.伪造信用卡的
      这里的“信用卡”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 119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120
      (三)主体要件
      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 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 121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122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 123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124
      二、处罚
      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戒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 125
      一、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 126
      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其他危害行为。
      通过虚构资信状况进行欺骗行为。犯罪分子或伪称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资金、独立对外签约、独立处理债权债务的能力,或虚构、掩盖自有资金状况,或虚构还款保证能力等等。同时在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用证明后,又向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完整章节
    • 12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128
      2.客观要件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可以很容易地接触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负有为客户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经不起金钱诱惑和腐蚀拉拢,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 完整章节
    • 129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 130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131
      3.骗取信用证行为
      骗取信用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使其开出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在开证申请时大都是通过使用虚假的申请资料来实现的,例如使用虚假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二是导致银行发生... 完整章节
    • 132
      一、概念及其构成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133
      1.骗取贷款行为
      骗取贷款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或者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来实现的。“编造”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其产生认识上的错误。“项目”指具体的、用于特定的目的的贷款用途,一般也指投资项目... 完整章节
    • 13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8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77条)。
    • 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贷款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后果而言,对于违反法律、行政... 完整章节
    • 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 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存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 5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 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71条第1款)。
    • 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第177条之一第1款... 完整章节
    • 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第177条之一第2款)。
    • 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186条)。
    • 10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第188条)。
    • 1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176条)。
    • 1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175条之一)。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86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证券、期货投资者才有可能犯本罪,并且只有那些拥有资金、证券或期货合约数额较大的人或者单位,有内幕信息来源的人或者单位,才有“能力”犯本罪。当然,不排除并无资本,但了解证券、期货操作的人纠... 完整章节
    • 2
      (二)认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前述两种行为的,应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币和利用职务以假币换取货币所使用的不是同一宗假币,则应当依法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3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人信用卡磁条中的,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数据,是一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
    • 4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同一宗伪造的货币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个罪,在刑法第170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 5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客户承担责任的担保函件。
    • 6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弄虚作假甚至严重违法的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取得“发行权”,或者在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中,经制止仍一意孤行继续发行的行为,等等。
    • 7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出售假币”,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的行为。人民币和其他境外货币不是商品,因此不允许出售。出售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无论是与其面值相等还是高于面值,都不可能;低于票面额出售的,只能是假币。
    • 8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必要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特殊身份,能够接触金融机构的经营款的便利条件。所谓换取货币,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钱款,如银行信贷员、保险公司理赔付... 完整章节
    • 9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擅自发行股票、债券,严重冲击国家债券市场,造成股市大幅波动,引起一时或者一地金融秩序混乱,或者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导致社会稳定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
    • 10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人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人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数额巨大”,是指不入账的客户... 完整章节
    • 11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外币”所指,应作广义理解,既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所有货币,不仅包括可在我国兑换使用的外国国家货币,如美元、英镑、日元、欧元、法郎、澳大利亚元等,也包括在我国尚不能随意兑换的外国国家货币,如兰特(南非)、卢比(印度)等,还包括“境外货币”,如可在大陆兑换使用的... 完整章节
    • 12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主要指违反规定开具金融票证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违规出具的金融票证数额巨大,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规出具多份金融票证,以及曾受处理又再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
    • 13
      (三)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了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情形。
    • 14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15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持有”,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的行为。不论假币在何处,只要能证明该假币是行为人所有,即属行为人持有。“使用”,是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的任何行为,包括以假币购物,用假币到银行存款,用伪造的外币在境内兑换人民币及以假币清偿债务... 完整章节
    • 16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在本罪中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 17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 18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购买假币”,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以较高面额假币换取较少商品,或者以较少商品换取较多假币的行为,也应视为出售或者购买假币的行为。
    • 19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资信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某特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也包括前面述及的票据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不包括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
    • 20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运输假币”,是指以随身携带、委托他人携带或者以邮寄、借助运输工具等方法,将假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从甲地运输假币到乙地的距离,一般不影响运输假币行为的构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从某一市、县到另一市、县的运输假币行为理解为刑法规定的运输假币行为;而对行... 完整章节
    • 21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贷款发放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例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明知申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为其发放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对申贷人的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调查,等等。... 完整章节
    • 22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
    • 23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既包括行为人套取的信用贷款,也包括套取的担保贷款。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 24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由于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故吸引众多单位和个人将闲散资金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取出,存入行为人的账户。
    • 25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他人,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6
      (二)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97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 完整章节
    • 27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但该目的不是本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现上述目的,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8
      (二)认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 完整章节
    • 29
      3.划清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为手段,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列举的四项具体行为方式,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明显不同。
    • 30
      4.划清本罪与走私假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后者既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也不同。前者表现为在国内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运输、邮寄假币... 完整章节
    • 31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中的“他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 32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要指行为人一人或者一个单位,非法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开立多个用于炒股、炒作期货的户头,用一个户头卖出证券、期货,同时再用另一个户头买入该笔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使其他投资者误以为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活跃,进而斥资交易,行为人则从中非法获利。
    • 33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要指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卖持有或者并不持有的证券。此种行为,反复进行,虚假造市,使其他投资者产生误解,以为某支证券确实交易活跃、价格走高,导致抛售或者买入证券的决断错误遭受损失,同样对证券市场造成大的破坏。
    • 34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主观方面,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当是出自故意;从刑法中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类似本罪,罪名相同,行为相同,犯罪结果不同,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有不同的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新问题。还应随着立法对罪过形态规定的... 完整章节
    • 35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仍有意实施。
    • 36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虽然明知是违法票据而予以承兑、付款、保证,但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并不希望、也不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否则构成诈骗、侵占等其他故意犯罪。
    • 37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立法特别提示必须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如果确实不知道所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知道有可能。是否明知,不能仅以行为人的辩解为据;即使行为人否认,但... 完整章节
    • 38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为其洗钱的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洗钱的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论行为人是为获取非法所... 完整章节
    • 39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为个人或者单位牟取经济利益。
    • 40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骗购外汇的目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为了将所骗购外汇汇往国(境)外存放、外贸付汇、转存外汇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1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如银行储蓄存款收款员,在生活中收有疑为假币的人民币若干。为避免个人经济受到损失,便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管理的银行业务款中换取了同类、同数量的真货币。后经查明,其用以换取真币的确为假币,其行为即构成本罪。
    • 42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依法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前,认为批准只是时间问题,即先挂牌营业,但最后获得批准,其擅自提前成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相反,如果最后并未获得批准,而仍然进行经营的,则... 完整章节
    • 43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对自己所持有、使用的假币必须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正确判定。例如,行为人拒绝开包检查,甚至反应过激,弃包逃跑等,即使行为人拒不承认知道所带巨款是假币也应... 完整章节
    • 44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实施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转嫁风险或者损失。但是,行为人实施本行为后是否已从中牟取到非法利益或者牟利数额的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5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则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否则应视情形以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论处。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包括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形。
    • 46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主要是前述三种,但实践中绝不止于这三种。所以刑法以此项规定概括可能发生的任何非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以不使犯罪分子有任何空子可钻,达到切实规范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目的。
    • 47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无法处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监管之下,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极易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骗取”行为本身亦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
    • 48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 49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 50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 51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冒充真金融凭证,或者以真金融凭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有效... 完整章节
    • 52
      (二)认定伪造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伪造的货币不论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或者是境外货币,货币面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   其他货币数额均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对于不能在我国境内流通或者兑换的币种,也应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相关货币折算后再折算成人民币数额。
    • 53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 54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55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使用假币罪同时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近年来,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查获这类行为后,对于行为人持有或者使用的假币的真实来源由于种种原因,常常很难真正查清。1979年刑法由于没有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导致一些缺乏确凿证据的走私、... 完整章节
    • 56
      (一)变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变造货币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行为人变造货币数... 完整章节
    • 57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这主要指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导致股票、期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或者引起投资者心理恐慌,大量抛售股票、期货合约,... 完整章节
    • 58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完整章节
    • 5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出售、购买、运输的假币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数额未达到《解释》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60
      (二)认定变造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在于变造货币的数额是否较大。如果变造货币数额较小,而数量达到200张左右,行为人系初犯,或者尚未拿到市场上使用,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 61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 完整章节
    • 62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 63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0条并未将罚金数额与伪造货币数额联系起来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因此,可以根据全案综合考虑判处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如果犯罪分子拥有巨额合法财产,如房产,仅判处罚金刑尚不足以制裁其犯罪的,对主刑决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并处没收财产;主刑判处死刑的... 完整章节
    • 64
      2.正确把握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3款是本罪的从重处罚规定。适用该款规定,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特约商户的收银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本罪的,不能适用该款。其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虽然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但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 完整章节
    • 65
      (二)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条件,如有关欺骗行为实际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 66
      (二)认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其所在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 67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完整章节
    • 68
      (二)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往往能为行为人带来巨额利润或避免重大损失,但是,有必要明确的是,本罪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为要件。如前所述,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的因素极为复杂,除了自身的原因外,还受大盘、政策、市场资金充裕程度等等因素的影响。只要行为人利... 完整章节
    • 69
      (一)变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价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70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具体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实际价值计算,而不应仅以发行股票、债券的票面数额计算。因为有的发行人溢价发行股票、债券,其实际集资数额可能超出发行股票、债券票面价值几倍。
    • 71
      2.按照刑法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
      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这类犯罪,常由一人或者数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实施完成以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全部行为。对此,无论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是以上全部三种行为,还是其中任意一种或者两种行为,均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72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79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数额时,其募集资金金额同样应当以其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数额计算,而不能以其擅自发行的股票、债券的票面数额计算。   2.单位犯本罪,对其直接负... 完整章节
    • 73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处罚时,应当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曾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受过行政处罚,再犯本罪的;或者伪造工作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多次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74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了解《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对本罪法定刑作了调整。一是增设一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以加大对此类目前较为常见的、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和防范力度。二是将原来根据违法所得情况的倍比罚金制修... 完整章节
    • 75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76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 77
      2.划清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如上所述,本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能够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完整章节
    • 78
      (二)认定高利转贷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高利转贷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可按违法行为处理。但应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这类犯罪发案多少,综合确定本地掌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偶尔为之,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应... 完整章节
    • 79
      (二)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何认定单次证券交易成交额、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买入金额、卖出金额均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有的案件中,买入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而在有的案件中,卖出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考虑到具体... 完整章节
    • 80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的存款
      如果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为了扩大再生产,决定内部挖潜,动员职工和家属集资,或者采取行政摊派、职工福利以及所谓风险抵押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吸收职工存款人股,即使数额特别巨大,由于不是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 81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使用金融票证的过程中,采用伪造、变造的手法多报冒领,抵账侵吞单位财物,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82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如果是有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受托管理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众资金的,应当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 83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 84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实践中,行为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上级主管机关要求其将取得的贷款转贷给本系统的其他企业,虽然转贷利率高出银行贷款的利率,行为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奉上级指示,尽管确有违法所得,也不宜按本罪处理。
    • 85
      (二)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持有或者使用的假币,其来源不外乎误收,而这种数量不会很大。再就是走私、制造、购买而得,或者为他人运输等。显然,属这几类行为的犯罪法定刑均较持有、使用假币罪重。为了不使犯罪分子规避法律,逃避应有的惩罚,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尽量设法查证清楚涉... 完整章节
    • 86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甚至有某种特殊背景的公司、企业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否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会轻易将款存到行为人的账上。
    • 87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主体资格,或者虽然主体资格合法,但未经法定程序由本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或者未经依法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依法申报,但未获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88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盗用或者以非货币所用纸张、油墨等材料,采用机制、手工等各种制造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 89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严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 完整章节
    • 90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货币,同时又另外购买、运输或者销售非自己伪造的货币的,则应当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91
      (二)认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在经营中丢失或者损坏,行为人便伪造或者变造了同样的一份予以代替。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 92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93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本机构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信息、利率或相关税率变化信息、金融政策调整信息,等等,都... 完整章节
    • 94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是间接从事交易行为的表现,明示、暗示的对象一般是与行为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属、朋友等。
    • 95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等行为,也包括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受托义务的交易活动等行为。
    • 96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 97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98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 99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 100
      (二)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明知是假币而盗窃的,因假币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是财物,故不应以盗窃罪处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持有、使用、走私、出售、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是假币而盗窃,窃得假币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的盗窃未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 完整章节
    • 101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由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审判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掌握,作到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具备刑法第170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被告人都可以判处死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是正确的。这就要在上述情形... 完整章节
    • 102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获准成立的公司发行新股,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 完整章节
    • 103
      (一)变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真实货币为基础,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价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实践中,有人为显示自己的特... 完整章节
    • 104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因此,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实行的双罚制不同,刑法对本罪只处罚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同时判处单位罚金,势必会使公众资金受到进一步损害。
    • 105
      (二)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能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 106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当然,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本罪,都必须首先取得银行的贷款,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但不能因此便认为本罪只能由取得上述贷款的“特殊主体”构成。
    • 107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一般只有自然人进行;而转让合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常为许可证的合法持有人,即金融机构——单位所为。如果未经本单位同意,单位领导未经与其他领导商量... 完整章节
    • 108
      (二)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的构成是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为前提和基础的。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任何投资者作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的投资决定都是一个内心权衡、决策的过程,影响这一决定的因素很多。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着重审查确定未公开信息与... 完整章节
    • 109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果伪造、变造的只是公司、企业的普通有价证券,尽管有的可能是国有公司、企业发行的,但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以刑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 110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如果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是申领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留的其他信息资料,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状况等,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 111
      (二)认定高利转贷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本罪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确因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急需一笔资金,从银行贷得此款后,因对方违约,不能供货,行为人所贷资金闲置。由于贷款付息必然造成损失,恰好有一企业急需贷款而银行认为其不符合条件不予借贷。于是,行为人... 完整章节
    • 112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币包括纸币、硬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 113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转嫁风险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数额巨大;行为导致证券、期货市场动荡,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使证... 完整章节
    • 11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是指发放贷款的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贷款已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违规发放贷款的数额不是巨大,也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 完整章节
    • 115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讲的“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向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 完整章节
    • 116
      (二)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如果数额尚未达到巨大、后果也不严重,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117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简言之,给以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即为洗钱。
    • 118
      1.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只有七种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人以本条所列五种行为之一为其“洗钱”,... 完整章节
    • 119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本罪,伪造、变造的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公司、企业未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发行股票、债券,由于行为人伪造、变造的不是本罪规定的这一类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并未侵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只是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 完整章节
    • 120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性质,更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
    • 121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等特定业务的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 完整章节
    • 122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接受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对公众资金进行资产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 123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 124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无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25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自然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也包括单位,如数个公司、企业投资兴办新的公司、企业等。
    • 126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 127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28
      (三)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本罪须在真币上进行挖补、揭层一、涂改等变造行为,因此,一般数量不会很大,实践中也较易被识破。所以,本罪的刑罚明显轻于伪造货币罪。对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
    • 129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 130
      3.划清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具有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其他单位未经许可,非法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等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应视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论处。
    • 131
      1.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洗钱,以明知对方是毒品等犯罪分子或者是为他们洗钱为前提。其具体洗钱行为必须得到对方犯罪分子的配合。也就是说,行为人与毒品等犯罪分子在洗钱活动中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但是,只对行为人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洗”之钱的所有人——毒品等犯罪... 完整章节
    • 132
      (二)认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后,凭借伪造或者变造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虽然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由于只有一个目的,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只是实现其最终犯罪目的的手段,属于牵连犯... 完整章节
    • 133
      1.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如果事先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事后又利用自己在金融机构或者房地产部门等单位工作的便利进行洗钱的,应当只追究行为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完整章节
    • 134
      (二)认定伪造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自准备至制造出假币,一般都要经过相当的谋划、实施过程。只有制造出假币,才构成本罪的既遂。此前,即使制造假币的工序已完成多道,只要尚未最终完成(不能冒充真币使用)前被查获,则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未遂。
    • 135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本身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如果又利用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或者进行集资诈骗,构成本节或者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罪,应当在已构成的数罪中,择一可能判处的刑罚最重的一罪定罪处罚,不能再仅以本罪追... 完整章节
    • 136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行为人盗窃了印鉴不全或者尚未签名的金融凭证,又伪造印鉴、签名后使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本罪、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或者普通诈骗罪,应当以具体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
    • 137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证券、期货交易,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投机交易,即低价位时、预期价位将走高时买进,高价位时、预期价位将走低时卖出。投资者都希望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能按自己的愿望和预计涨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的行为人则以自己的非法交易行为,人为地促使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向自己期望的价... 完整章节
    • 138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139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140
      (一)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 141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金融票证中的“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客户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具的,只要受益人满足有关约定要求,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保证支付的书面凭证。
    • 142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除犯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性质不同外,最根本的差别是主体不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只限于有关金融机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如果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有关人员按领导指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则应视情形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论处;反之... 完整章节
    • 143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144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145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骗购外汇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47条的规定,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什么《立案追诉标准(二)》以50万美元作为数额起点?主要是考虑本罪不是盗窃、诈骗、抢劫外汇,... 完整章节
    • 146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国家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 147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52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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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营、使用金融票证的过程中,采用伪造、变造票面金额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来论处,而不能以本罪处罚。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一是如果不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只是为了供自己或者亲友玩赏,或者是向周围人吹嘘、 自夸的,不能构成本罪。二是要从数额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刘德权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9-010
    本书中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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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研究室研究意见)
      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其中内芯、外圈分离的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对分拣出的外国硬币进行清洗、挑选,或者对扭曲变形的外国硬币进行敲打、压平,不应认定为“...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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