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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6年石油支公司、汪某共同投资设立化工有限公司,石油支公司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某足额缴纳了出资。1998年两股东发生争议,化工公司实际由汪某单方经营。汪某多次要求石油支公司缴足出资遭拒。
股东欠缴出资,直接侵犯已缴足出资的股东利益,公司无权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