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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追收出资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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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追收出资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除了公司以外,对于其他企业法人,有关法律、行...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018-10-26879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3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4
      第八十二条 【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2014-02-2043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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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2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3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 2006-08-27125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2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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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还包括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
    • 2
      【释义】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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