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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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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扰乱公共秩序罪”
  • 2013-09-1819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2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3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 4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005-07-16248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2017-05-080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 2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 2005-05-25152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 2
      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 2011-08-01313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 3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4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2005-05-11349
    本条法律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2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3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扰乱公共秩序罪”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0
    本书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主体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3个以上的异性共同发生违反道德准则、令正常人感到羞耻的性行为,如群奸群宿。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多具有藐视社会伦理,寻求变态精神刺激的心理特征。
    • 2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主体限于赌头和赌棍。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以赌博为业是指靠赌博所得为其挥霍和生活主要来源。这种人嗜... 完整章节
    •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在文学艺术、电影电视作品中表现的一些犯罪的情节被他人学习、模仿的,不构成犯罪。
    • 4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转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关押场所传授等。
    • 5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他人的行为(第295条)。
    • 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造、警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第280条第1款)。
    •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以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第294条第2款)。
    • 8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才能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 9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277条)。
    • 10
      聚众斗殴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为了炫耀武力或者不甘示弱而纠集多人打群架。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主... 完整章节
    • 1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包括两个要素:其一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二是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期望通过冲击行动施加压力,从而满足某种要求;或者通过冲击行为发泄对某种处置措施... 完整章节
    • 12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有两种营利方式:其一是赌场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者抽头获利;其二是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
    • 13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第303条第2款)。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公开或秘密地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的行为。
    • 14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 15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288条)。
    • 16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17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 1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04条)。
    • 19
      破坏领会、游行、示威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 20
      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方法是指预备犯罪、实行犯罪以及完成犯罪后湮灭罪证、掩盖罪行的技术、步骤、办法等方法。
    • 2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第290条第2款)。
    • 2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91条)。
    • 23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第292条)。
    • 24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集3人以上进行淫乱或者多次参加3人以上的淫乱活动的行为(第301条)。
    • 25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303条第1款)。
    • 2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 黄祥青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8-013
    本书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5
    • 1
      二、确定转化犯范围与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况
      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罪责。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见朋友丁... 完整章节
  • 雷建斌 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09-0147
    本书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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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
    • 1
      【修改主旨24】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改正”是指明知而故意加以拒绝,实践中,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拒不改正”,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到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相关责令整改要求是否明确、具体。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在主观上是否具有... 完整章节
    • 2
      【修改主旨48】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 3
      【修改主旨28】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险情”包括突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以及其他危险情况,“疫情”包括疫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灾情”包括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警情”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需要出警等情况。
    • 4
      【修改主旨25】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所发布信息的具体内容、数量、扩散范围、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受害人的多少、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 5
      【修改主旨48】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 6
      【修改主旨26】增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提供帮助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利用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依据本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他们之间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 7
      【修改主旨28】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实践中,对本款规定的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应注意区分明知是虚构或者编造的信息而传播和因为误听、误信而传播的界限。有的情况下,信息真伪确实难以辨别,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有的时候还存在被传播的信息开始被辟谣,事后被证实为真的情况。... 完整章节
    • 8
      【修改主旨43】增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证等证明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关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为防止出现打击面过大的情况,目前列明的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
    • 9
      【修改主旨42】增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罚金刑,扩大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适用范围,增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护照是由公民国籍所在国发给公民的一种能在国外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口岸和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的必备证件。这里的护照,既包括中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我国护照法对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 完整章节
    • 10
      【修改主旨48】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 11
      【修改主旨42】增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罚金刑,扩大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适用范围,增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中,居民身份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制作、发放,因其信息直接来源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信息真实可靠... 完整章节
    • 12
      【修改主旨44】增加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本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对象不限于组织作弊的团伙或个人,也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亲友,这一点不同于第二款规定的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的犯罪。
    • 13
      【修改主旨28】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构成本款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对行为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误传播的,不是本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有的是出于吸引他人关注的动机而编造虚假信息,有的是为了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或者单位,还有的是出于经济目的而编造虚假信息。何种动机... 完整章节
    • 14
      【修改主旨42】增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罚金刑,扩大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适用范围,增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其中,“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等依... 完整章节
    • 15
      【修改主旨28】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 完整章节
    • 16
      【修改主旨26】增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提供帮助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同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等其他犯罪。为此,本条第三款对这种情况... 完整章节
    • 17
      【修改主旨26】增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提供帮助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 18
      【修改主旨24】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用户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卫措施,导致相关刑事追诉活动因为重要证据灭失而遭受严重障碍。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可以根据所涉及的案件的重大程度、灭失的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灭失是否可补救、对刑事追... 完整章节
    • 19
      【修改主旨43】增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证等证明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这些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或者可能是变造、伪造的,仍然予以使用。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仍然盗用他人名义予以使用。
    • 20
      【修改主旨28】增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行为方式上包括编造虚假信息后传播和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两种情况。所谓“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传播”虚假信息,是对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转帖,在其他媒体上登载、刊发等情况。
    • 21
      【修改主旨24】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这一规定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所作的一项兜底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参考本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中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为人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给公民合法权益,给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认定。
    • 22
      【修改主旨26】增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提供帮助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这里的广告推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帮助该犯罪网站获得广告收入,以支持犯罪网站的运营。打击此类行为,有利于切断犯罪网站收入来源。
    • 23
      【修改主旨25】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这里的违法犯罪信息主要是指制作、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但不限于这些信息,即还包括“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有发布招嫖、销售假证、假发票、赌博、传销的信息等。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与第一项不... 完整章节
    • 24
      【修改主旨43】增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险卡、驾驶证等证明身份证件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这里给该罪名设定了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具体可视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 完整章节
    • 25
      【修改主旨48】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三个方面的要件。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03
    本书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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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违... 完整章节
    • 2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是指人民警察专用的车辆牌照;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是指为便于公众识别,而用来... 完整章节
    • 3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不口构成要件
      “会道门”,是指会门和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包括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反动封建迷信活动组织。这些封建迷信组织,在旧中国多是帝国主义、反动统治阶级奴役和欺骗人民的工具与帮凶。解放后,人民政府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坚决的取缔,因此一度销声匿迹。但20... 完整章节
    • 4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 5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就是将上述病毒以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毁损、分解,最终使计算机系统失灵或者崩溃。
    • 6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7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任务;
    • 8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侮辱”,是指对尸体进行猥亵、毁损、奸尸等行为。
    • 9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者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破译、窃取、刺探、骗取电脑安全密码的手段,操作计算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完整章节
    • 10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
    • 11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修改操作”,是指对上述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改动;
    • 12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公众场合”,一是指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中央机关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如果发生在非公共场合,不构成本罪。
    • 13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
    • 14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删除操作”,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删除;
    • 15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就是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 16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
    • 17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增加操作”,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新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 18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威胁”主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进行精神上的恐吓。
    • 19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且标明为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文字材料、图纸等;
    • 20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转。
    • 21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应用程序”,是指用户使用数据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库操作和运算的程序。
    • 22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时,行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
    • 23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 24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斗殴”,是指双方互相厮打。
    • 25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
    • 26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以杀害、伤害执法人员或者进行物质破坏等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这里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 27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是指已经着手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尚未结束之前。
    • 28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焚烧”,是指放火燃烧国旗、国徽的行为。“毁损”,是指撕毁、砸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国旗、国徽受到毁坏、损坏的行为。“涂划”,是指用笔墨、颜料等在国旗、国徽上涂画的行为。“站污”,是指用唾沫、粪便等站污国旗、国徽的行为。“践踏”,是指将国旗、国徽放在脚下、车轮下等... 完整章节
    • 29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煽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标语、传单、发表演讲、发送书信等。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
    • 30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技能与经验,包括犯罪的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
    • 31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失去效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
    • 32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的方式,将尸体从原位移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 33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者不构成本罪。
    • 34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窃取”,是指以秘密盗窃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机、摄像机偷拍国家秘密等方法;“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握国家秘密的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 完整章节
    • 35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
    • 36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
    • 37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 38
      (一)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3人以上),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 39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中,网络设备是指路由器、交换机等组成... 完整章节
    • 40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有意义的组合;
    • 41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
    • 42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 43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犯罪嫌疑人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转移,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情形。
    • 44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和有权的人违反规定使用。
    • 45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
    • 46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或者虽有生产权,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或者有权销... 完整章节
    • 47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
    • 48
      (二)认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979年刑法规定,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文件、证件、印章与国家机关不同,只规定了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完整章节
    • 49
      2.将寻衅滋事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区别开来
      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本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伤,损毁他... 完整章节
    • 50
      1.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 51
      3.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侵害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3)前者不限于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则要求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 52
      2.划清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主要获取他人隐私,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的犯罪手段则多种多样,不限于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且侵犯的对象分别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53
      4.划清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强买强卖等行为,但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寻欢取乐,无事生非,后者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主体特征不同:强迫交易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寻衅滋事罪... 完整章节
    • 54
      1.划清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
      两者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但前者以致人死亡为条件,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后者主观上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但不以致人死亡为条件。行为人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伤残后果的,应认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完整章节
    • 55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实施其他犯罪作准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56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 57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必须是明知对方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或者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正在... 完整章节
    • 58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开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明知的。尽管本罪并不以行为人营利为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
    • 59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为目的。本罪行为往往具有营利性,但构成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件。
    • 60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故意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如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实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 61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是非法的而仍予生产、买卖。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62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的管理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多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 63
      (一)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抽头渔利,即组织、招引他人赌博,从他人赌博赢取的财物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 完整章节
    • 64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仍携带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 65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侮辱国旗、国徽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动机是为了发泄不满,还是为了出风头、炫耀,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 66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持有,并在有权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拒不说明。
    • 67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窃听、窃照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目的,也有的是出于好奇。不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68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构成本罪。
    • 69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过失不构成本罪。
    • 70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如果是在操作计算机时无意间进入上述信息系统一经发现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 71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为适应人民警察职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而专门制作的。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生产、买卖和使用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非法制... 完整章节
    • 72
      1.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
      从网络赌博现状分析,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南亚和美国等地,大陆设立的赌博网站数量较少,绝大多数是担任国外网站的代理,包括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无... 完整章节
    • 73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74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传授,也可以是书面传授;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传授,也可以采取秘密的方式传授;可以用语言、动作传授,即“言传”,也可以是实施犯罪活动传授,即“身教”;既可以传授一种犯罪方法,也可以传授多种犯罪方法。
    • 75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 76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77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如伪造证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有配偶的人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制作假证明,骗取结婚登记而重婚的,等等,属于牵连犯,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 78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 79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但近几年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政治、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为了对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进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刑法将生产... 完整章节
    • 80
      (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01条第2款规定,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依照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重处罚。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判别是非能力差,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尚未形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淫... 完整章节
    • 81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 82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 83
      (二)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两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人罪门槛上也有所不同。前者不仅要求实施非法侵入等技术手段,还要求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控制,后... 完整章节
    • 84
      5.正确认定赌博罪的共犯
      典型的赌博罪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聚众赌博等赌博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主观上已经存在与赌博犯罪分子沟通的故意,客... 完整章节
    • 85
      3.划清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刑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身份,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 完整章节
    • 86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后果。但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即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 完整章节
    • 87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8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煽动行为,导致群众错误听信,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或者由于煽动行为,造成工作、生产、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由于煽动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 88
      (二)认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关键是犯罪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以阻碍某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目的,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该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后者则是以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煽动民族分裂、地方割据或者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 完整章节
    • 89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把群众中由于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骚、谩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吵、拉扯等行为同本罪加以区别;二是要把有正当理由的人,在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时,因情绪激动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顶撞的行为同本罪加以区别。因为上述行为... 完整章节
    • 90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加重情节的认定。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91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该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92
      1.本罪属于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93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
    • 94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国家的保密制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 95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
    • 96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 97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 完整章节
    • 98
      1.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形:(1)是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诸如高干子弟等谋取不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2)是招摇撞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如为了住宿或者购买车、船票等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 完整章节
    • 99
      2.划清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如果以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的形式作掩护,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则应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定罪。
    • 100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在盗窃尸体的同时,又盗窃了墓葬里的其他物品的,则应以盗窃尸体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 101
      (二)认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罪处理。
    • 102
      (二)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情报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的,则应以本罪处罚。由于所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泄露、扩散,而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 完整章节
    • 103
      2.本罪属于行为犯
      如果行为入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绝密资料和数据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 104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05
      3.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等行为,本身可以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其他犯罪。对于既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或者非邪教组织人员与邪教组织人员通谋,实施上述行为的,... 完整章节
    • 106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 完整章节
    • 107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通过... 完整章节
    • 108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的,可按本罪从重处罚。
    • 109
      2.划清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
      对于因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 完整章节
    • 110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对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前者... 完整章节
    • 111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 112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如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先进设备、高科技产品、军工产品以及设计、加工、生产的样品、图形等。
    • 113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 114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 115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女。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录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 完整章节
    • 116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 完整章节
    • 117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假冒”网站一般是指冒充国家机关、金融系统已经建立的网站;
    • 118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主要是指假冒或者设立虚假网站,或者利用网关欺骗技术,行为人并不需要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获取其他计算机处理、传输的数据信息。
    • 119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网关欺骗”技术,就是通过ARP欺骗技术建立假网关,让被它欺骗的个人电脑向假网关发送数据,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路由器上网,使所有发送的数据都要先经过假网关中转一次。这样,就可以窃取到被它欺骗的计算机系统数据。
    • 120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设立”虚假网站,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金融系统的名义建立并不存在的网站。
    • 121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的;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的;造成交通瘫痪的等情形。
    • 122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力的破坏作用而发生的致使人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危险的情况,如地震、洪水、山崩等;
    • 123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24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125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 126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 127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28
      (二)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使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处于被控制状态,实际上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此种行为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与其他非法控制计... 完整章节
    • 129
      (三)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 130
      2.划清本罪与其他聚众性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都具有聚众性,都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都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为前提的。在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伴有扰乱工作、生产、... 完整章节
    • 131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 132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不口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宣扬异端邪说、封建迷信,扰乱人们的思想,鼓动人们采取极端行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影响正常的生... 完整章节
    • 133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134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旗法和国徽法都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因此,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义务。对我国国旗、国徽的侮辱,... 完整章节
    • 135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对用于侦查工作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出于政治、经济和其他目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政治、经济秘密和个人隐... 完整章节
    • 136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必然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同时,也必然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 137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我国,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 138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法律秩序。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国家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如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必然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
    • 139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行为较多地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 完整章节
    • 140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由于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的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更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加... 完整章节
    • 141
      (一)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工作、生产和生活,而且还往往诱发其他犯罪,对社会危害很大,必须予以打击。
    • 142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不包括外国的国旗、国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要以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制法说明》规定的规格为标准。对于侮辱不合规格的或者自制的国旗、国徽的,不构成本罪。
    • 143
      (二)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构成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 144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 完整章节
    • 145
      (二)认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盗窃、抢夺、毁灭三行为之一的,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也构成一罪,均按行为确定罪名。
    • 146
      (二)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罪,也没有规定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的行为,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完整章节
    • 147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对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 148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或者故意侮辱尸体的,后一行为已为前一行为所吸收,仍只定故意杀人一个罪。
    • 14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侮辱尸体罪,必须具有侮辱、站污尸体的目的。有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对尸体造成了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无侮辱尸体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医务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殡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
    • 150
      (二)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如果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一般,例如,行为人出于好奇的心理购买警服穿用的,则不能按犯罪处理。
    • 151
      1.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两个条件。如果行为人使用普通照相机、录音机或者使用窃听、窃照以外的方法获取他人的隐私或者秘密的,不构成本罪;虽然使用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本罪。
    • 152
      2.行为人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一般属于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本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明显具有诈骗目的和欺骗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行为... 完整章节
    • 153
      (三)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154
      (二)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与谎报恐怖险情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公民听到某个恐怖信息后,因难以分清信息真伪,又主动告知其他人或者打电话报警,经事后查实是虚假恐怖信息的,因行为人对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犯罪。
    • 155
      (二)认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持有、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仅限于在集会、游行、示威中非法携带,无论行为人对武器是合法持有还是非法持有。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同时又携带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 完整章节
    • 156
      (二)认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两者在侵犯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任何一级的国家秘密;前者的行为方式是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完整章节
    • 157
      (二)认定侮辱国旗、国徽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如果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因个人利益受到国家机关的不当侵犯,为表示不满,弄污了国旗,经教育及时改正,更换了新的国旗的,可由公安机关处理。
    • 158
      (二)认定聚众淫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对于偶尔参加的,或者虽有淫乱活动但未聚众进行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
    • 159
      (二)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将本罪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区别开来。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以本罪定罪。
    • 160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 161
      3.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犯寻衅滋事罪有时也会造成交通堵塞、公共场所混乱,甚至会造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等后果,在形式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基本相同。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 完整章节
    • 162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或者起重... 完整章节
    • 163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 164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
    • 165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尤其是惯犯、累犯,包括在押的罪犯。
    • 166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也可以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但未经办理手续而私自携带、存放属于该项秘密的人员。
    • 167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至于该人员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是境外居民还是境内居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168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负责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为了保证这类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明确代表全体参加人利益的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具体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 完整章节
    • 169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分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侮辱、站污尸体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出于迷信结所谓的“阴亲”,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 170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
      犯罪对象是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本罪中的尸体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整具遗体,也包括尸体的组成部分,如遗骨、遗发,但不包括骨灰。
    • 171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由于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因此,盗窃尸体后又加以侮辱的,或者为了侮辱尸体而先盗窃的,仍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17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
      盗窃、侮辱尸体一向被人们视为对死者的裹读,是对我国善良民族习惯和传统的侵犯。不仅严重伤害社会风化,而且容易引起群众之间的矛盾,酿成大的冲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刑事处罚
    • 173
      (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 174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一、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175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176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 177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 178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突发性事件,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而发生的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紧急状态,如战争、动乱等。
    • 179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不口构成要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 180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 181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 182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183
      3.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
      考虑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专业性强,《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完整章节
    • 184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 185
      (一)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 186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章节
    • 187
      2.本罪属于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
    • 188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在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结果上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独立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应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罚。
    • 18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寻衅滋事只有具备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才可构成本罪。实施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本罪处理。而且即使是实施了四种法定的行为,也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完整章节
    • 190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是对国家保密工作秩序的严重破坏,危害国家、人民利益,必须予以刑罚处罚。
    • 191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将本罪与合法的宗教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相脉以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而会道门、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过是... 完整章节
    • 192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将本罪与有的群众因愚昧落后而进行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科学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有限,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阴阳、修庙建寺等,虽然对社会风尚有消极的影响,但未危害社会的,不构成犯罪。
    • 19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将组织者、骨干分子与参加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的一般违法人员区别开来。只有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才能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由于认识分辨能力差,受蒙骗或者胁迫而参加的人员,或者虽然参加了但危害不大的,均不能作为犯罪处... 完整章节
    • 194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要是为了打击以结伙或者集团形式犯寻衅滋事罪的首要分子。“纠集”是指有目的地将他人联合、召集在一起;“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和所... 完整章节
    • 195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引起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或者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 196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绝密级秘密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导致泄露、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的等情形。
    • 197
      (一)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198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近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不断发生,对社会危害很大。如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成员王某从1991年底潜人深圳市某镇开设赌场,秘密招收成员,先后网罗50余名外省打工人员加入该组织,在当地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作案近200起,勒索现... 完整章节
    • 199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这里所指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 200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 完整章节
    • 201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恐吓”他人,是指以要挟的话语或者手段威胁、吓唬他人,恐吓的方式、内容可以多种多样... 完整章节
    • 202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情形。
    • 203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在计算机系统中植人木马、后门程序,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信息数据... 完整章节
    • 204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205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206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 207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是指:(1)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2)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 完整章节
    • 208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 209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 210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 211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212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 213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黄太云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0111
    本书中与 “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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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十七)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提高了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刑罚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 2
      (十七)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提高了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刑罚
      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我国目前民间消遣娱乐的实际状况和习惯,为了避免打击面扩大化,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特别明确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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