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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协定的目的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1990年,我国甲厂从乙国进口一批机器设备,乙国以国际联运方式交铁路车站承运。到我国边境车站与丙国铁路交接时,发现缺少1箱货物,有丙国铁路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货物运到甲厂后,甲厂向我国入境车站的铁路局提出货物损失赔偿。
当受损收货人按规定向到达路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到达路的铁路局应支付赔款,其后再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向责任路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