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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购买股权不付款,最后还是要吃亏
股东转让抽逃出资股权能否认定为瑕疵出资股权,并按《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确定的裁判规则认定股权转让双方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