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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摘要: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继施行,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